赵尔丰在清末川边改土归流进程中推行的护照制度,既是清政府在既有边疆招抚政策框架下的具体实践,亦是促使川边百姓“归诚向化”的关键,是为清政府“安抚蛮心”的重要举措。“护照”不仅具有规范化的形制,而且在实践中衍生出多样化的功能。地方官府以百姓“投诚”并承担“当差纳粮”义务为前提发放护照,并承诺予以“保护”,使其兼具保护凭证与边民取得“编户齐民”身份凭证的双重属性。“护照”的发放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赵尔丰希冀借此招抚边民,规范边疆秩序,将地方势力纳入国家新政体系,实现对边疆地区的有效治理。
何为“护照”?
现代语境中的“护照”特指证明本国公民国籍和身份的证件。然而,回望清代,“护照”并无固定含义,而是随公务场景、地域和机构的不同而具有不同功用。诸如,河北省档案馆藏光绪三十年(1904)出境赴昌黎一带采买牛羊的护照,体现了“护照”作为购买牛、羊许可证的意涵;黑龙江省档案馆藏光绪元年(1875)《神机营发给因病回籍的尽先即补佐领托珲布的护照》,实为神机营内部的一种具有时效性的通行证。不同于前两者,《川滇边务大臣档案》中宣统三年(1911)《陆军部为请转饬所属军代武员前往或经过越(南)境时如须穿军衣务于请领护照时预先声明事致川滇边务大臣咨》所载之护照,则已具备现代含义上的护照意涵。

《宣统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陆军部为请转饬所属军代武员前往或经过越(南)境时如须穿军衣务于请领护照时预先声明事致川滇边务大臣咨》,四川省档案馆编:《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5册),成都:巴蜀书社,2023年,第276页。
本文关注的《川滇边务大臣档案》中的“护照”,其含义亦有别于上述情形,特指由川滇边务大臣为招抚投诚的边地居民,使其纳入编户齐民体系而发放的具有保护性质的凭证。此类“护照”具有明确的公文形制,且带有永久性,是清代众多执照的一种类别。
对清代“护照”的细致考察,有赖于被誉为清末川边历史“百科全书”的《川滇边务大臣档案》(68册)。该档案形成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至宣统三年(1911),较为完整地记录了清政府在川边涉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以及赵尔丰等人经营川边、筹划西藏的历史进程。档案中展现的凭证文书种类繁多,包括火票、串票、执照、护照、结状、领状、保状、毕业文凭、婚书、门牌等各种类型。

《川滇边务大臣档案》中的凭证文书
川边地处川、滇、甘、藏、青交界地带,历来是土司世袭统治的区域,亦是清政府实际管辖中相对薄弱的地区。这一区域长期处于多方势力的角逐之中。一方面,地方土司和寺院势力根深蒂固;另一方面,1888年与1904年英国两次入侵西藏,英俄甚至签订《伊犁条约》,进一步威胁清廷在藏区的利益。与此同时,驻藏大臣权威日渐削弱,甚至发生驻藏大臣凤全被地方势力杀害的事件。“凤全事件”成为清末川边改土归流的“导火索”,促使清廷下决心对川边加强管理并从事经营,使其成为联络川藏应援西藏的基地,从而揭开了川边改土归流的序幕。
鉴于此,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立川滇边务大臣衙门,作为稳定藏区局势、经营川边的特设机构,并任命赵尔丰为首任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上任后,采取了雷厉风行的军事手段与怀柔安抚的招抚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在川边地区积极筹划边疆改革,革新行政体制。“护照”的发放,正是其推行招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用以吸纳当地百姓归附清廷。
“护照”的式样
如下图所示,《川滇边务大臣档案》中所存“护照”的形制颇具特点,左右两边分别以藏文与汉文书写,并采用专门的印信式样,加盖刻有大篆“钦差督办川滇边务大臣关防”字样的紫色印章。

“护照”的印信式样,《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1册)第177页。
“护照”采用固定的公文模板,其标题“护照”与内容“发给护照事今据_头人_保该处百姓_全家男_丁女_口甘愿投诚为此发给执照为据_光绪三十_年_月_日发给”以楷体呈现,而右边的“钦差督办川滇边务大臣头品顶戴侍郎衔武勇巴图鲁赵”则以宋体大字醒目标示。“武勇巴图鲁赵”即赵尔丰本人。由此可见,“护照”系根据既定样式预先印制,发放时再于留白处填写相关内容,包括投诚百姓的保人姓名、户头百姓的名字、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男女人口数及具体的发放日期,并加盖紫色的印章作为凭证。
发给“护照”的必要条件
上述公文模板清晰地揭示了护照的发放者、发放原因及发放环节。“护照”的发放者名义上为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赵尔丰上任之初,亟须稳定川边局势,在军事征剿土司反抗的同时,积极招抚边民与头人投诚。此阶段“护照”发放条件较宽,数量也较为可观,“至在逃百姓,如愿悔过投诚回籍,准其请保招徕”“来即安之”(《孙毓英请再发护照 并闻许色本等已死详》,吴丰培编:《赵尔丰川边奏牍》,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387-388页)。光绪三十三年七月,赵尔丰下令印制一万张“护照”发给盐井一带前来投诚的“蛮民”。
同年八月,又将一万张护照送交里塘粮务,以备“遇有蛮民投诚,按名填写给发”,文中还提及:
“本大臣去年攻克乡城之后,凡有蛮民投诚,均发给护照在案。本年后营管带程凤翔以盐井蛮民投诚数千宗,电前来请给护照,已由本大臣札发一万张,饬该管带转发。特另刷一万张,装成五匣分作五次,由台站塘汛陆续运寄至里塘,以备应用。”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一日至初九日 赵尔丰为递发护照五匣一万张事致里塘粮务札及递送凭照》,《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184-185页。
所谓“去年”即光绪三十二年,正值赵尔丰上任之初,亦是《川滇边务大臣档案》中所见“护照”一词的最早发放记录。由此可推断,赵尔丰上任伊始即积极推行招抚政策,“护照”作为承诺保护、吸纳投诚的重要凭证,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随着改土归流逐步推进,“护照”的发放程序趋于严格。地方百姓若欲申领,则需通过地方官府上报,由地方衙门中的委员撰写公文呈报至赵尔丰处,再由其裁定是否发给。委员在赵尔丰治理川边及推行“经边六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赵尔丰曾称:“边地应办之事既繁,断非地方官所能兼综,自不能不随事分派委员,以专责成。”(《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9页)正因边务繁杂、地方官难以兼顾,赵尔丰遂在各县分设委员,专办钱粮、诉讼等事务,并使其直接隶属于川滇边务大臣。由此,委员加强了其对基层行政的直接控制,成为其处理地方事务的重要执行力量。
“护照”发放的必要前提是边民首先投诚于清政府,这意味着其身份由原先的依附土司转变为直接归属清廷,成为“大皇上”的子民。与此同时,“投诚”也伴随着相应义务,即当差纳粮。边民在请求地方官府给予护照时,会专门申明自身承担着当差纳粮的义务。打箭炉属阿中各村百姓称自己“与大皇上当差纳粮”;白玉属盖玉康悟寺喇嘛亦称“小寺原有佃户所耕地亩自应照章纳粮……所养马牛羊自应纳税”(《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5册]第116-117页);乍丫安菊村民乃格家则强调“如今小的弟兄等亦当差纳粮,毫无贻误,哀恳大臣赏张护照”(《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251页)。宣统三年闰六月,上洛科百姓请求官府发予护照并免除乌拉差使,傅嵩炑批称:“尔等既经投诚,应与各处百姓一律支差,方显真心投诚之意,不能求免。”(《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17册]第188-191页)可见,“护照”成为边民以“投诚”为前提、履行“当差纳粮”义务为基础的身份确认文书。
发给“护照”的必要程序
“护照”的发放以户为单位,并由头人具保,其发放过程亦兼具清查户口的功能。光绪三十三年,程凤翔禀称:“新投之俄拉地亩户口查清,以上各处,均经会给照”,并谕令头人领取护照;贡觉头人率众投诚时,“当面饬该头人查报户口地亩”;打箭炉属阿中各村百姓强调“小的等遵将各村公举村长,并将各管百姓册报在案”(《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66册]第1-4页)。由此,“护照”的发放往往与户口、丁口及地亩的清查、造册同步进行,官府将边民户籍信息登记在案,使边民正式纳入“编户齐民”的行列。
以头人为保的制度安排与赵尔丰在改土归流中推行的公举制度密切相关。赵尔丰规定:“每村令百姓公举各公正者一人为头人,管理村事,小村或合数村十数村公举一人为头人。公举后,报地方官存案。”(《改土归流章程》,《赵尔丰川边奏牍》第190-191页)头人成为官府掌握户口、传达政令和为民具保的重要中介。以头人为担保,具保联结,亦是出于现实治理的需要。长撒共马百姓曾具保投诚并领取护照,后又受死党工布多登勾结而逃,待其再度请求归籍时,赵尔丰只能“特从宽批准,发给护照数百张”,同时要求“取其保结,永远不准逃逸”(《批万里恩详报》,《赵尔丰川边奏牍》第389页)。官府通过头人担保与多户联结,形成相互捆绑、连带约束的管理方式,以防止边民反复逃逸或再度滋事,从而维持地方秩序。
尽管新政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土司统治的形式,但并未根本动摇川边原有的权力结构。改流后,村长、保正多仍由昔日大小头人充任,地方改革亦主要依靠这些旧有头人推行,汉官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仍离不开其协助。赵尔丰对土司、寺庙喇嘛亦采取“顺则抚之”的策略,如对一向“恭顺”的西藏土司丹真汪都,准其永充百户,管理上噶葛地方百姓。
地方官府发给“护照”前,往往须先核实边民呈文中的内容。宣统二年,江卡百姓巴本因向汉官控案而遭番官戴捧的重罚,恳请发给护照。赵尔丰查明实情后回批:“自应给予护照,以免受害。为此照,仰番人等知悉,嗣如敢再以巴本向汉官控案为罪,本大臣定将番官重惩不贷。”(《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258-261页)“护照”在发放的同时,因需查明实情,故兼具核查边民的民事纠纷及判决的功能。又如宣统二年九月,乍丫百姓莫如家噶松达娃恳请赏给护照,以免别人侵占草场。赵尔丰在回批中饬乍丫仓储巴、乍丫委员蒋希惠查明五处草场是否确为其原有之地,待核实后方准给照;同一年,江卡百姓邓(顿)朱恳请回籍当差并恳请领取护照,强调其误将喜饶登杀害后已进行物质赔偿,且受充军四年之罚。赵尔丰亦先令其寻保,并派江卡汛守备李文忠查核旧案,迨查明其前案已属轻判,下令不得领取护照且不准回籍。故而,在涉及财产纠纷与既有案件时,“护照”的发放程序更为审慎,官府须先查明事情原委、厘清责任,再决定是否给照。因而,“护照”不仅是保护凭证,亦兼具地方官府核实争讼的作用。
川边百姓恳求“护照”的核心目的
在局势动荡之际,获得庇护是川边普通百姓与头人的核心诉求。他们或依附于传统的土司与喇嘛势力,或选择归顺清廷。《川滇边务大臣档案》中的相关禀文显示,边民申请“护照”,主要是为了保障自身及家人免受“强横”势力欺凌,并防止房屋、地亩、草场等财产遭受侵占。

《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贡觉百姓邓登恳请发给管理长命家莪青田地护照恳状附藏文原状》,《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190-191页。
透过下表,我们得以窥见边民在动荡不安的边区所面临的生存困境。已“投诚”清廷的百姓一方面担忧土司、喇嘛及强势头人报复欺凌;另一方面,又迫切希望获得官府的保护承诺。唯有人身与财产得到保障,边民方能安心生业。借由“护照”的发放,“俾已归者安心乐业,未归者闻风追悔”(《孙毓英请发安抚护照详》,《赵尔丰川边奏牍》第386页)。有赖于“护照”的持有,边民得到官府的庇护,才敢与地方“奸刁之徒”相抗衡,免受“无故欺凌”。“护照”以“投诚”与“保护”界定民众与政府的管治关系。“护照”的发放回应了边民对安全与财产保障的现实需求,也成为清廷招抚边民的重要手段。

表 川边百姓恳求“护照”的核心目的
百姓请求“赏护照”的禀文或状文,通常以汉、藏两种文字书写,其办理流程大致为:百姓先向地方官衙提出申请,由“蛮保正”以藏文记录相关情形,再译为汉文,呈送川滇边务大臣审批。川滇边务大臣通常会在批文中明确是否准予给照,或饬令地方官员查明实情后再行决定。整个申请、翻译与呈报过程由官衙中的汉、蛮保正共同办理,其工食薪费及办公用纸等开支,皆由官府统一筹措供给,严禁向乡民额外索取规费。
“护照”的多样化功用
对《川滇边务大臣档案》中有关“护照”的批文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官府在准予给照时,通常一方面申明汉、番官员应保护持照者免受欺凌,另一方面要求持照者不得藉照滋事,否则将予以惩处,甚至撤销护照。批文末尾多以“此照给某某收执,右照仰汉番官员准此”作结。此类措辞应为回批中的固定格式,类似表述在相关批文中屡见不鲜。“护照”既是官府保护边民的凭证,也对持照者形成约束,要求其不得藉照滋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边地秩序。
随着“护照”在川边的广泛推行,其功能也逐渐超出最初的保护与招抚范畴,不仅用于户口稽查和民事纠纷处理,甚至成为“通行证及保护证”。例如,觉然葛寺喇嘛等请求赴昌他竹巴寺拜佛取经,赵尔丰以“拜佛求经所属分内之事,自应照准”为由发给护照,令沿途渡口验照放行。宣统三年三月,贡觉土千户青饶迫吉因探亲请求进藏,赵尔丰亦发给护照,饬令沿途关隘验照放行,不得留难。
此外,“护照”还被用于处理房产纠纷。巴塘百姓阿喜请求收回自光绪三十一年租予汉官的房屋并追索租金,赵尔丰遂发给“原有房屋护照”,并规定待学务局另觅房屋后归还原房,今后租住房屋须议定租金,同时要求阿喜不得拒租汉官而转租他人。“护照”在提供保护功能之外,其附加功能亦在实际运作中日渐丰富,官府得以介入边民日常事务,强化地方治理。
在藏区面临英国等外来势力的觊觎下,赵尔丰一方面派兵赴边境竖旗、立界牌,以标明疆界;另一方面又借“护照”的发放强化了清政府对当地的主权宣示。《程凤翔续探外人插旗情形禀》记载,程凤翔在桑昂等地调查时,藏区边民称英人见到“护照”后即将英旗拔去。此时,“护照”在藏区带有宣示“国家”主权的意涵。因而,赵尔丰下令“随批发下护照千张,仰该管带承领,购觅能与倮罗通气之人,前往说令投诚,给予护照,允以保护”(《程凤翔续探外人插旗情形禀》,《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73页)。同样,护照发放时,官府仍需“造具兵丁口册,以便保护,票报在案”,并“给该处头人以龙旗定界”(《程凤翔续报珞瑜情况》,《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91页)。在英国入侵西藏的背景下,护照发放、户口造册与竖旗定界彼此配合,成为清政府宣示主权的重要手段。
“护照”与边区的招抚政策
川边地方势力构成复杂,自光绪三十一年至宣统三年,清廷历时数年方才基本完成改土归流,足见土司、寺院等传统势力根深蒂固。在此背景下,边民亟须寻求一方势力庇护。“护照”作为清政府颁发的保护凭证,是赵尔丰改土归流期间促使川边百姓“归诚向化”以及地方官府“安抚蛮心”的重要手段,可谓官府赋予百姓的一道“护身符”。通过构建“投诚”与“保护”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官府以提供人身、财产庇护为条件,吸引边民及大小头人归附清廷、接受管辖,从而强化清政府对川边社会的控制,稳定地方秩序。
“护照”的发放逐渐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程序。申领者须经户口核查、头人具保,并将户口、田产等信息造册存案。原本处于土司等地方势力辖属之下的边民转变为纳入国家户籍管理的“编户齐民”。“护照”亦可被视作边民获得编户齐民身份的凭证,它不仅是对百姓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更是对边民身份的重新界定与规范。由于给照前须“查明实情”,“护照”又逐渐延伸出核查户口、调处纠纷、确认财产及通行证等功能。
“护照”的运作亦折射出赵尔丰改土归流中的行政体制改革。与“护照”相关的一切事务,多由各地委员经办,并直接呈报川滇边务大臣裁决,其具体施行又与改土归流过程中的公举、保正制度相互配合。这一行政体制改革,强化了官府对地方社会的直接控制,并推动川边逐步纳入清末行政体系。
从“护照”的发放亦可窥视边地治理中国家力量与地方传统势力之间的博弈。当清政府在与地方土司或寺院集团的对抗中占据优势时,地方头人与百姓便转而投诚于清政府并寻求庇护,反映出清廷对川边控制的不断加强。在改土归流期间,尽管推行了公举、保正等制度,清政府仍默许部分投诚土司、头人继续充任基层治理的中介,这亦体现了清政府的因俗而治、因地制宜。
“护照”的发放是在清政府旧有的边疆招抚政策框架之下的实践,而非受西方近代国家权力思想影响下的全新创举。在清末外患的危机下,护照多了一层新的宣示“国家”主权及促进民族地区国家认同的内涵。
参考文献:
(一)文中涉及的《川滇边务大臣档案》:
[1]《宣统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陆军部为请转饬所属军代武员前往或经过越(南)境时如须穿军衣务于请领护照时预先声明事致川滇边务大臣咨》,四川省档案馆编:《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5册),成都:巴蜀书社,2023年,第276页。
[2]《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八日至九月初三日 赵尔丰为递发护照五匣一万张事致川边巡防新军后营营官程凤翔札并空白护照、递送凭照及程凤翔复电》,《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174页。
[3]《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一日至初九日 赵尔丰为递发护照五匣一万张事致里塘粮务札及递送凭照》,《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184—185页。
[4]《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一日 打箭炉属阿中各村百姓为恳请纳粮当差并请发护照不准明正土司同相子邓登寻仇等事呈及川滇边务大臣批附藏文原呈》,《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66册)第1页。
[5]《宣统三年九月初一日白玉属盖玉康悟寺喇嘛等为垦准照旧耕牧原有地亩草场并赏给护照事呈禀附藏文原禀及傅嵩炑给发护照》,《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5册)第116—117页。
[6]《宣统二年十一月初十日 乍丫安菊村民乃格家恳请赏给耕种策喜家田地护照恳状及川滇边务大臣批附藏文原状》,《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251页。
[7]《宣统三年闰六月 上洛科百姓为恳请发予护照并免支乌拉差使事禀附藏文原禀及川滇边务大臣批》,《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17册)第188—191页。
[8]《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一日至八月十七日 川边巡防新军后营管带程凤翔为呈报弛赴投诚各处查勘地亩纳工寺盐田等事禀及川滇边务大臣批》,《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16册)第88—101页。
[9]《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一日 打箭炉属阿中各村百姓为恳请纳粮当差并请发护照不准明正土司同相子邓登寻仇等事呈及川滇边务大臣批附藏文原呈》,《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66册)第1—4页。
[10]《宣统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 江卡百姓巴本恳请赏给护照以免藏官重惩恳状及赵尔丰给发护照》,《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258—261页。
[11]《宣统二年九月十七日 乍丫百姓莫如家噶松达娃恳请赏给执照以免别人估夺草场恳状附藏文原状及川滇边务大臣批》,《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235—243页。
[12]《宣统二年八月 江卡百姓邓(顿)朱恳准回籍当差并请赏给执照垦状附藏文原状及川滇边务大臣批》,《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初一日 江卡汛守备李文忠为禀报查明顿朱偷牛杀人并发谴闷空各情形事详附江卡八哇头人百姓汉藏文禀及川滇边务大臣批》,《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262—268页。
[13]《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贡觉百姓邓登恳请发给管理长命家莪青田地护照恳状附藏文原状》,《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190—191页。
[14]《宣统二年九月十四日 一件发给乍丫阿足孀妇四郎曲真恳请赏给护照由》,《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222—223页。
[15]《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五日至初六日 贡觉然葛寺喇嘛等为恳请赏给护照前往昌他竹巴寺拜佛取经事禀附藏文原禀及赵尔丰给发护照》,《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5册)第106—107页。
[16]《宣统三年三月十八日至十九日 贡觉土千户青饶迫吉为恳请赏给进藏护照事禀附藏文原禀及赵尔丰给发护照》,《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6册)第108—111页。
[17]《宣统三年三月三十日 赵尔丰发给巴塘百姓阿喜原有房屋护照》,《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第4册)第202—203页。
(二)其他论著:
[1]傅嵩炑:《西康建省记》,上海:中华印刷公司发行,1932年。
[2]吕昭义、柳树:《中国领土主权的宣示——赵尔丰察隅境域“护照”考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2年第1期。
[3]马菁林:《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考》,成都:巴蜀书社,2004年。
[4]王晓军:《清代神机营护牌、护照》,《黑龙江档案》2022年第3期。
[5]吴丰培编:《赵尔丰川边奏牍》,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
[6]四川省档案馆编:《川滇边务大臣档案》,成都:巴蜀书社,2023年。
[7]徐君:《“新”与“旧”:清末川边新政之再探》,《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第1期。
[8]赵丽洁:《河北省国家档案馆清档珍藏清代执照、护照、牌照一览》,《档案天地》2007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