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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出让住宅用地时,除了收取土地出让金,还不时要求房企承担周边公共设施的建设及移交义务。广州拟调整这一做法,减少附加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的配建要求。
11月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严格限制土地供应与配建的实施范围,严禁配建经营性项目及楼堂馆所项目,原则上不配建道路、绿地、河涌、政策性住房、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
《意见》还提到,拟供应宗地周边规划的道路、绿地、河涌、独立占地的中小学等明确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由政府提前组织实施建设或者同步实施。
一名从事投拓的房企人士告诉财新,此次政策调整有助于减少房企承担的宗地外公共设施配建义务,使地方政府与房企之间的建设责任边界更加清晰。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房企不再需要承担公共配建义务。《意见》提到,拟供应宗地内需要配建肉菜市场、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托育服务、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仍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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