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11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此次通知要求完善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管理。一是继续实施现房销售制度。2026年8月28日(含,下同)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继续实行现房销售。
2020年3月8日(含,下同)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现房销售条件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3月8日前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可继续实行预售,鼓励选择现房销售。市县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
二是严格现房销售条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和有关证明等报项目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约定,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示项目待销售房产的抵押和查封状况。按套注销抵押或解除查封等限制条件后方可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
三是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少量收取定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内容。
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设定金监管账户,住房资金监管机构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房人支付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项目定金监管。
此次通知还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包括分类明确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等。通知还提出做实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制、推行房地产项目主办银行制、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加强政策措施协同等多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