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增值税、消费税形成"三足鼎立"格局
实务争议性强:有"妖税""土地争执税"戏称,政策导向明显
26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3号公告(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调整)
变化:a.预征率调整、清算条件变化等实务操作要点 b.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方式
知识体系:a.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新建房地产转让计算、预征管理、清算流程、清算后销售处理 b.通用:核定征收、旧房转让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特殊: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适用转让旧房或建筑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一)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包括转让房产(含土地使用权转移)--连房带地;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转让地
2.特点:计税依据: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核心是计算收入减扣除项目
征税面:征税面广,涉及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
税率特点:中国税制中唯一的超率累进税率
3.纳税人特殊说明:个人转让住房免征,但转让商铺/写字楼等仍需缴纳
土地增值税税率与速算扣除系数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
1.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土地性质为国有(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②存在转让行为(二级市场交易)。政府出让土地(一级市场)不征税,政府收回土地免税。
2)转让形式:包括单纯土地转让和"房地一体"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三级流转关系:
政府→纳税人(出让):不征税;
纳税人→纳税人(转让):征税
纳税人→政府(收回):免税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变更暂不征收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变为集体所有,暂不征收,25新政
(2)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只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无偿转让例外:仅有三种无偿情形不征税: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公益性赠与
(企业互换厂房):属于有偿转让行为,双方均需征税
(房企土地投资):特殊规定(房企不享受改制重组免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国有土地投资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新建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五类 7 种计算方法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实务提示:现行政策禁止拿地后直接转让,但存在特殊交易形式
适用情形:通过法院判决、抵债等方式变相转让
2."生地"变"熟地"转让
开发特征:土地一级开发(如征地、拆迁、"三通一平")
加计扣除限制:不包含土地成本,仅针对开发成本,且只限房开企业可加计扣除
3.在建工程整体转让
项目状态:土地开发后部分建设但未完工
加计计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20%(区别于生地变熟地的计算方式)
4.新建房地产转让
适用主体:非房开企业也可新建房地产(如景区开发企业建设度假项目)
特殊提示:加计扣除需同时满足"房企身份+房地产开发项目",两房
5.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选择依据:优先采用评估法,无评估资料时改用发票法
(三)新建房地产转让五项扣除金额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同样方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成本)

1.两部分组成:俗称土地成本,完整名称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含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地价款的三种情况
出让方式:通过协议出让、招拍挂等方式从政府取得土地时,地价款为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取得财政票据。
行政划拨出让:原为行政划拨土地后补办出让手续时,地价款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取得财政票据。
转让方式:从其他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地价款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款,取得发票而非财政票据。
3.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统一费用)
严格限定范围:仅包含两项——办理登记或过户的手续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契税。
实务常见误区:代理佣金、拍卖费用等第三方服务费不得计入;印花税等其他税费不得计入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开发间接费用:类似制造业的"制造费用"。
利息处理:资本化利息计入开发间接费,但土增清算时需单独剔除计算。
建筑发票:必须符合备注栏要求才能作为扣除凭证。
注意(契税):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土地成本),非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开发费用指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开发费用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而是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人为计算的一个数字。--与实际账务处理无关
开发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

(1)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问题注意事项。
a.要满足条件:能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b.利率有上限: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同时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c.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逾期利息和罚息不能扣
(2)方法选择注意事项。
a.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办法。--此种仅限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可以扣除
b.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方法二计算扣除。
c.实际工作中利息可能已按会计准则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计算时要注意从开发成本中剔除。[--因开发成本里资本化利息因计入开发间接费而扣除了一次,所以开发费用里实际支付利息应把这部分剔除,不然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扣除了两次资本化的利息。]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转让税费)

1)营业税相关注意事项
营改增前处理:2016年5月1日前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收入含营业税(价内税),缴纳的营业税可作为扣除项目
特殊情形:对于2016年前开发但至今未清算的项目,需区分销售时间点适用不同规则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注意事项
计算难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按公司主体计算,但土地增值税清算需按项目区分
扣除规则:a.能准确计算:实际缴纳的城建税(市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可据实扣除 b.不能准确计算:按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扣除
3)印花税相关注意事项
2026年新规: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3号公告明确:房开/非房开企业、新房/旧房转让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均可扣除
扣除范围:可扣除:仅限转让房地产时销售合同缴纳的印花税;不可扣除:拿地、开发过程中签订合同产生的印花税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20%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此项。人为规定的对房开企业的税收优惠,无特殊计算依据
(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两房
(2)计算: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小结思维导图:
三、 代收费用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实务影响:影响增值率计算分母(扣除项目),可能改变税率适用档次,部分地区有特殊规定(如贵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