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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模糊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不能把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身侵害行为,简单定性为教育内部事务,淡化教师的法律责任。
文|熊丙奇
责任编辑|辛省志
“新来的老师可厉害了,踢人可疼了,给我踢了一个大跟头。”2026年8月的一天,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回家后对刘虹说。刘虹后来到幼儿园调取监控录像,确认儿子说的是真的,随后报警,警方当天立案处理。令人意外的是,一个月后,刘虹收到警方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办案民警告诉刘虹,“因为事发时是在幼儿园内部、上学期间,所以这个事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教师法”。
《中国新闻周刊》日前报道显示,有不少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系“教育内部事务”终止案件调查,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这类超出正常教育惩戒尺度的体罚行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写明: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部分公安机关以教师的行为属于教育内部事务为由终止调查处理,这是把涉嫌违法的人身侵害行为和合法的教育惩戒混为一谈,二者的边界需要加以明晰和厘清。简言之,就是:教育的归教育,法律的归法律。如果教师是正确履行教育职责、依规使用教育惩戒权,其履职行为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如果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超出适当范围,属于惩戒失当,应当追究师德责任,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分。如果教师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教育惩戒范畴,属于体罚、伤害甚至虐待学生,则涉嫌违法乃至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公安机关不能仅以属于教育内部事务为由,对符合治安案件受理条件的行为不予调查处理。只有厘清这条边界,才能够既保障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又防止教师借惩戒之名体罚、伤害学生。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对教育惩戒、体罚的边界作出明确界定。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于教育目的、针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实施的合法教育管理行为,属于教育范畴。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并明确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教师严格依照规则实施教育惩戒,受法律保护。
同时,规则第十二条划定了刚性红线,列明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怎么理解规则?举例来说,规则允许教师实施课堂内的罚站,但罚站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同样是罚站,如果适用场景不当、针对轻微违纪行为,罚站时长远超合理限度,就属于惩戒失当。经调查认定教师惩戒过度、超出尺度的,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依规追究师德责任。如果教师采取的措施属于第十二条明确禁止的击打、脚踢等体罚行为,刻意造成学生身体痛苦,就不属于教育惩戒。这类体罚行为,如果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则由警方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教育惩戒就是教育惩戒,体罚就是体罚,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把教师体罚学生简单认定为普通教育失误。对教师追责存在两条并行渠道: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认定为师德问题,作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教师资格;二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殴打、伤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部分公安机关办案存在“二元化简单判断”的倾向:只区分罪与非罪。一旦评估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就不再继续治安调查,直接移交学校、教育部门,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便属于规则明确禁止的殴打体罚,只要没有达到轻伤、重伤等刑事伤害后果,就直接归入教育事务,不再作为治安案件办理。这是不妥的。
对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处理,本包含三个递进的追责维度:教育主管部门的师德认定与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治安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方对是否启动治安案件调查把握偏窄,把本属于治安违法的人身侵害行为,一概纳入教育内部事务,只由学校、教育部门处理。这就使得对教师行为的约束缺少梯度、惩戒力度不足。
教师一旦实施规则明令禁止的体罚行为,本应当可以报警,由警方独立对是否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作出认定、依法追责。清晰分层的责任链条,才能规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防止惩戒滑向体罚、伤害学生。如果缺少清晰的责任认定与追责机制,教育惩戒权容易失控,本已经符合治安违法特征的体罚行为,却被当成教育内部问题处置。一方面,教育惩戒和体罚的边界持续模糊;另一方面,容易引发大量行政、民事纠纷,出现师德管理、学生人身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
因此,当下需要进一步明晰教育惩戒和体罚的边界,明确师德责任、治安违法责任、刑事责任各自对应的情形以及追责主体。这既可以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清晰指引,保障教师正当的惩戒权,又可以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人身权益。不能模糊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不能把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身侵害行为,简单定性为教育内部事务,淡化教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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