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从正义路到经纬路 ,作者:法律科技人,原文标题:《烈士保护之二:全国九成烈士纪念设施没有级别,怎么管理?》
上一篇梳理了新修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脉络:十三年三修,节奏越来越快,推手是上位法一路升级。这一篇往下走一层,看看这部规章要管的对象:全国数以万计的烈士纪念设施,究竟是一份怎样的家底。
一、187处设施,169处“没级别”
广东梅州做过一次摸底。全市烈士纪念设施共187处:国家级1处,省级1处,设区的市级7处,县级9处——剩下169处,没有任何保护级别,占比超过九成。
梅州不是特例。这个结构在全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够得上级别的纪念设施是少数,量大面广的是无级别设施和零散烈士墓。它们散落在乡镇、村组、山坳里,有的有碑有馆,有的只有一抔土和半个名字,有的连名字也没留下。
这些无级别设施从哪里来?大体三个来源:战争年代的就地掩埋,战斗打完,烈士牺牲在阵地上,战友和村民就近安葬,立一块木碑或者石碑;上世纪各地分散修建的纪念设施,县里建一个,乡镇建一个,标准不一,档案不全;还有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中职能移交留下的模糊地带,管护主体几经更迭,文书却没跟上。三类来源指向同一个事实:它们不是不重要,而是没赶上,没来得及被纳入分级体系。
为什么“级别”这么要紧?因为在现行制度下,保护级别直接挂钩三样东西:谁来审批、钱从哪里出、按什么标准管。没有级别,往往意味着没有专门机构、没有稳定经费、没有明确责任人。一座烈士墓的日常维护,可能就系于村干部的一念之间:想起来的清明除次草,想不起来就任由碑体风化、字迹漫漶。
二、分级不是评职称
新办法延续四级分级保护体系: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什么样的设施够得上国家级?办法第八条列了五类基本条件:为纪念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位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设施;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以及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国性知名度或者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设施。
五类条件翻译过来,衡量的是三个维度:纪念意义,指事件、战役、人物在历史上的分量;建设规模与保护状况,看硬件基础是否撑得起国家级的牌子;知名度与影响力,看社会认知度和宣教功能。三个维度不必同时满足,但总要在某一头足够突出。这个设计思路也解释了“国家级”的定位:不是荣誉最高级,而是全国意义的坐标点。
申报程序同样按级别分层。国家级的路径是:省级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设施由拟核定级别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申报要交的材料也有清单:设施基本情况、保护单位情况、建设批准材料、建设规划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现状照片,连同兜底项一共七项。
白话讲,这套体系分的是管护资源的匹配度:国家级设施对应国家级的审批层级与经费保障,县级设施由县级兜底。它不是荣誉评比,而是一张责任清单——定了级别,就定了谁签字、谁出钱、谁验收。地方各级设施的申报条件由同级主管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备案,也给各地留了量体裁衣的空间。
三、管护协议:让责任落到纸面
真正体现本次修订重心的,是第七条第二款: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签订管护协议,压实管护责任。
翻译一下:没定级的设施,县级部门要么自己管,要么委托别人管——但无论哪种,都要签协议。一份管护协议要起作用,至少得写清几件事:管护对象是哪座墓哪处碑,管护事项有哪些(清扫、巡查、上报),责任主体是谁,多长时间巡一次,出了问题怎么处理。这些写进协议,日常管护就从凭良心变成凭约定——设施荒了,协议就在那里,签字的人躲不开。从“有单位管”到“有人签字担责”,是从虚责任到实责任的一步。
零散烈士墓另有专门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维护;零散烈士墓应当集中迁移保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
与协议配套的还有排查制度。第三十二条要求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排查,建立排查档案,督促完善保护管理措施,对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从2022年版规定的每4年一次到现行的定期排查,周期口径留出了弹性,但档案化管理的方向没有变:查过什么、发现什么、改到什么程度,都要留痕可查。协议管的是一座墓,排查档案管的是一片区域。两张纸合在一起,责任才立体。
实践早已走在条文前面。江西于都在长征红色资源保护中推动659座散葬烈士墓迁葬入园;湖南桑植县——贺龙元帅的故乡、红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零散分布着200余座散葬烈士墓,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当地投入300万元专项资金实施管护;贵州近年迁移零散烈士墓1000余座、整修零散设施129处。把这些数字连起来看,“集中迁移为原则、就地保护为例外”的立法选择,正是对多年实践的追认与定型:能集中的集中,集中不了的就地固化责任,两条路都通向“有人管”。
四、不动产登记这道坎
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
一条看似技术性的规定,背后是真实存在多年的困局。河南鹤壁浚县象山烈士陵园,曾经十余年办不下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权证,级别评定无法申报,修缮资金无法获批,陵园管理卡在“手续”两个字上原地打转:地是谁的说不清,事就没人敢拍板。转机来自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以具有统筹职能的县政府为监督对象发出检察建议,2024年1月,陵园终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46.5万元维修资金随后获批,陵园也启动了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
权证的意义还不止这一座陵园。回头看申报材料清单,其中一项就是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产权与范围是申报的前置材料,没有权证的设施,连申报级别的基本资格都不完整。登记办下来,级别、经费、责任才依次有了着落。
从立法逻辑看,这一条是对2024年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的直接呼应——条例已把“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写进行政法规。产权明晰是管护的第一前提:地界不清,责任必然不清;权证在手,管护和追责才都有落点。
五、结语:让每一座墓都有人认领
分级保护的终点,不是评出一批明星设施,而是让每一座烈士墓都有人认领、有账可查、有据可翻。国家级陵园有专职机构,村级烈士墓有管护协议——在这套体系里,规模可以有大小,责任不能有空白。
新办法施行后,未定级设施的排查、建档、协议签订,将成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未来几年的主要工作量。九成“没级别”的存量能否在几年内消化,考验的正是这部规章的执行成色。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一部看似冷僻的部门规章,其实连着千家万户身边的烈士墓。
规矩立好了,如果有人不守——在烈士陵园里为所欲为,会付出什么代价?下一篇,从一桩踩踏烈士墓碑摆拍获刑七个月的案件说起,把新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串成一条完整的责任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