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制度地位基础、对象小众、理念先进、内容复杂。现代破产法在中国实施近20年,2007-2015年,破产法“存在感”并不强,2016年至今,破产案件10年间增加6倍。破产案件数量急增,是经济环境和制度政策环境双重作用的结果。破产需求的增长,为破产制度进一步优化,提供了契机,但相对于市场需求,制度建设仍存较大改进空间。同时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加重“闻破色变”“立案难”。

8月,恒大地产集团被裁定破产清算。这是近一年来,继金科股份重整执行落地、正荣集团被裁定破产清算等之后,又一起重大的地产类破产事件。同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人大审议。

从数据上看,全国企业破产案件数明显增长。202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36919件,同比增长18%,审结31938件,同比增长5.07%。

破产,不该被回避在公共讨论之外,不应限制在狭小的专业圈子讨论,而应被视为一个基础市场机制,被社会关注、学习和认知。

如何看待近年破产数量的增长?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应对?本文结合政策、数据信息和2026年7-9月的专业人士访谈,试做探讨。

破产制度的底层特点

“破产”本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但在现代破产制度下指既定的法律程序。现代破产制度,主要为现代破产法,即为在债务人破产时,在司法程序的框架下,在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债务或者是重组债务的一个文明的、有秩序的、追求效率的商业安排。澎湃研究所研究员理解,破产具有四个底层特点: